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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曾存在跨国婚恋关系,后感情破裂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20年在境外生育一子韩小某,现年3岁。因韩某长期定居海外,孩子主要由谢某在国内抚养。近期韩某回国主张直接抚养权,并要求谢某配合办理出境手续。谢某认为韩某缺乏稳定居所且长期缺席孩子成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孩子由谢某直接抚养,韩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权归属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居住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其具备优越抚养条件。被告韩某提交了护照及海外收入证明,主张其经济能力更强。双方围绕“谁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实际抚养关系的稳定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韩小某由原告谢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韩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韩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裁判核心在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外抚养纠纷中,法院优先考量实际抚养关系的稳定性与子女生活环境的连续性,而非单纯比较经济条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