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蒋某抚养,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蒋某发现郭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郭某近期收入显著增加。蒋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覆盖孩子因心理创伤产生的额外治疗费用及生活教育开支,遂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郭某辩称暴力指控无确凿证据,且拒绝承认收入大幅上涨,认为原标准合理,拒绝增加。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蒋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及郭某社交媒体发布的奢华生活视频等视听资料,主张郭某存在家暴及高收入事实。郭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判决中关于抚养费的条款有效;二、郭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郭某一次性补偿蒋某孩子此前心理咨询费用人民币5000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不仅考量父母收入变化,更重视子女实际需求及特殊情形(如家暴导致的心理治疗费用)。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快速解决争议,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柔性司法理念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