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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王某某直接抚养,张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现张某某已再婚并怀有身孕,经济负担显著增加,遂诉至法院,请求将原定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调整为1000元。王某某辩称,其虽独自抚养孩子,但收入稳定,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逐年上升,不同意降低抚养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因再婚及孕期导致的经济状况变化,是否构成法定减少抚养费的理由,以及子女实际需求与父母负担能力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再婚证明、孕期检查报告及近期收入流水,主张其经济能力下降;王某某则提交了子女近两年的大额医疗及教育支出凭证,证明抚养成本增加。双方围绕书证真实性及抚养费调整必要性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张某某要求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再婚或生育新子女而免除。在调整抚养费时,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单纯以自身新增家庭负担为由请求减付,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无力承担原约定,通常不予支持,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