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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李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周某某主张李某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此前诉讼中法院已判决李某某承担抚养费。现周某某以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支付义务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某抗辩称周某某长期阻挠其探视子女,且周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其存在转移财产嫌疑,导致执行标的难以查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效力及探视权受阻对抚养费履行的影响,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保护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周某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抚养费支付催告记录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长期拖欠费用及周某某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李某某提交了其尝试探视被拒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主张周某某存在恶意阻碍探视行为,请求暂缓执行或抵扣部分抚养费。法院重点审查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及执行依据的明确性。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某的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执行中,探视权纠纷与抚养费给付义务应分别处理的原则。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得以探视权受阻为由单方中止履行。法院通过书面审理快速厘清执行边界,维护了司法权威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抚养与探视分离”的裁判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