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何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赵小某(8岁)。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何某某抚养。然而,何某某在抚养期间多次对赵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且存在酗酒、长期加班导致疏于照顾子女的情形,严重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赵某某认为何某某不具备继续抚养的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赵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及邻居证言,证明何某某的暴力行为及失职情况。何某某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优越,能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且赵某某工作繁忙,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抚养权归属争议较大,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经济优势与身心健康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赵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截图及报警回执,以及何某某提交的收入证明和房产凭证。双方未进行当庭质证,法院通过审阅卷宗材料,结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赵小某由原告赵某某抚养;二、被告何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赵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抚养权变更纠纷中,家庭暴力及疏于照顾行为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否定性评价。即便被告经济条件优越,若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应优先保障子女的安全与情感需求,而非单纯考量经济因素,为类似涉家暴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