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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女方)与曹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曹小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曹某某抚养。离婚后,曹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极少回家,实际由祖父母代为照顾。冯某某认为曹某某缺乏实际抚养能力且长期缺席,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曹某某辩称其虽不在身边,但经济条件优越且父母协助照料,坚持保留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冯某某提交孩子日常起居视频、学校老师证言及曹某某长期不在家的部队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变更抚养权。曹某某提交收入证明及祖父母照料记录,反驳变更请求。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实际抚养条件及孩子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曹小某由冯某某抚养,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核心仍在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当军人一方因职务原因长期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且非军人一方具备更好抚养条件时,法院可支持变更抚养权,体现司法对儿童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