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吴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吴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吴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吴某主要照料,谢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谢某主张孩子与其无血缘关系,拒绝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并单方面停止支付费用。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谢某支付抚养费及分担孕期及产后产生的医疗、营养等债务。谢某辩称双方早已分手,且对亲子关系存疑,拒绝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认定及孕期相关债务的合理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吴某提交了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孕期医疗缴费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试图证明亲子关系及债务真实性。谢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亲子鉴定,亦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结合生活常理进行综合判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未结婚为由拒绝抚养。同时,对于孕期债务,需结合必要性及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在亲子关系争议中,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鉴定,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推定不利事实,但需严格把握证据链条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