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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高某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审理中查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导致高某某身心受损,且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高某某主张被告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请求法院将子女判归其抚养,并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其有稳定收入,具备抚养能力,但承认曾有过冲突,否认存在严重家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家暴情节对抚养权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证据链,重点审查了被告行为对子女成长环境的潜在危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高某某直接抚养;二、被告黄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抚养权判定中,家庭暴力是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关键负面因素。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家暴证据,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及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