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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博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博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张某某直接抚养,博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现张某某以女儿处于哺乳期且物价上涨、医疗教育支出增加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博某某增加抚养费。张某某主张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且女儿目前因身体原因需额外护理,实际支出远超原定金额。博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原抚养费标准合理,拒绝增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子女特殊生理阶段及实际生活成本变化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由中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女儿近期的医疗诊断证明、护理费用票据及当地最新生活消费数据报告等物证与书证,用以证明子女实际生活成本显著上升。被告博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其支付能力未发生根本变化。合议庭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重点审查了子女实际需要的合理性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被告博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张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或特殊成长阶段时,法院应综合考量物价变动、子女实际医疗教育需求及父母负担能力,依法动态调整抚养费标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