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赵某某涉外离婚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中国籍)与被告赵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赵某某抚养,杨某某享有探望权。然而,赵某某长期以孩子生病、学业繁重及跨境旅行限制为由,多次阻挠杨某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逃避执行。杨某某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法定权利,且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并主张因赵某某恶意阻挠探望及婚姻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本案涉及涉外因素,法律适用及文书送达程序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居委会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赵某某长期无理阻挠探望的事实;赵某某则提交了孩子的医疗记录及学校证明,辩称阻挠系出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权执行的可行性及赵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明确杨某某每月第二、第四个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寒暑假可共同生活半个月;三、判令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审裁判)。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标准,强调了父母探望权不得被随意剥夺。同时,将恶意阻挠探望纳入过错考量范围,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非抚养方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