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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麻某直接抚养,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近期,麻某发现孩子处于哺乳期,医疗及营养支出显著增加,且高某收入大幅提高。麻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孩子实际需求,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标准上调。高某辩称其收入虽增但家庭负担加重,拒绝增加费用。本案涉及哺乳期子女的特殊保护及抚养费动态调整机制,双方就“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麻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奶粉及医疗票据作为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孩子近期健康状况及额外支出情况。高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家庭其他成员生活开支证明,试图证明其支付能力有限。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抚养费调整的具体数额进行了充分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高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向麻某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孩子产生的大额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承担50%;三、双方就抚养费问题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子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法院在审理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与父母负担能力,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调整抚养费,既保障了孩子健康成长,又促进了家庭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具有较好的社会引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