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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张某某抚养,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张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孩子身心受损,博某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调整抚养费。张某某辩称其已再婚且收入降低,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并提交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及孩子受伤照片作为抗辩证据,主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背景下,非直接抚养方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障子女权益,以及暴力行为对抚养能力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博某某提交了子女医疗记录、心理咨询报告及被告实施暴力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抚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且自身经济状况改善。被告张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家庭暴力相关证据,试图证明其抚养能力下降。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家庭暴力对抚养权归属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子女权益受损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变更婚生子由原告博某某直接抚养;三、被告张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四、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法院应优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将施暴方的抚养能力与道德风险纳入抚养费调整的综合考量因素。裁判启示在于,家庭暴力不仅是离婚法定理由,更是影响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关键情节,司法实践应强化对受害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力度。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