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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江某原婚内约定子女由江某抚养。后江某怀孕并进入哺乳期,孙某认为江某因生理状况及精力限制,难以妥善照顾长子,且江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江某辩称其虽处孕期,但家庭支持系统完善,且孙某工作繁忙,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对子女最佳利益存在重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母亲抚养能力与父亲实际陪伴时间的权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依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孙某提交的江某缺席子女活动的记录及孙某稳定收入证明。江某提交了医院孕期检查报告及亲属协助照顾的书面承诺。双方围绕“鉴定意见”中关于子女心理依赖程度的评估报告展开质证,法院结合书面材料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变更长子由孙某直接抚养,江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哺乳期特殊情节下,法院裁判抚养权变更的核心标准仍为“子女利益最大化”。当母亲因孕期精力受限且父亲具备更优陪伴条件时,可突破哺乳期一般由母亲抚养的惯例,体现司法对儿童实际成长需求的实质关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