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于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彭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不久,彭某发现孩子处于哺乳期,且因通货膨胀及孩子医疗、教育支出大幅增加,原定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孩子基本生活需求。彭某多次与于某协商增加抚养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将于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调整为4000元,并承担孩子后续必要的医疗及教育费用。于某辩称其收入未显著增加,且原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随意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近期医疗票据、学费缴纳凭证及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以证明孩子实际支出增加及处于哺乳期需特殊照顾的事实。被告于某提交了其近半年的工资流水及纳税证明,主张其收入稳定,无力承担更高额度的抚养费。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展开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彭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二、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或特殊成长阶段,且客观生活成本显著上升时,法院应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与实际需求,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合理调整,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