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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麻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麻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赵某某诉请解除同居关系并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离婚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麻某某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赵某某提供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麻某某存在过错行为及财产转移迹象。麻某某辩称财产分割应均分,且拒绝承认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以及被隐匿财产的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围绕书证展开质证。赵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子女出生证明,主张麻某某存在法定过错并隐匿财产。麻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重点审查了财产隐匿情节对分割比例的影响及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二、变更非婚生子女由赵某某直接抚养,麻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支持赵某某关于损害赔偿的部分诉请,判令麻某某支付赔偿金;四、对赵某某其他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请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时,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隐匿转移财产,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上予以倾斜,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