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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徐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徐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3年,沈某某以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支出增加为由,诉请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徐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且沈某某拥有多处房产,具备较强抚养能力,当前标准已足以保障孩子生活。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抚养费调整的合理性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当地居民消费支出统计报告、孩子补习班缴费单据及银行流水作为书证,证明生活成本上升。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军人工资证明及房产持有情况证明,反驳原告主张。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展开质证,法院依法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对抚养费调整申请的审查标准。即便物价上涨,若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良好且原抚养费标准能满足子女实际需求,法院倾向于维持原判,以维护军人婚姻稳定及既判力,体现司法对特殊群体权益的平衡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