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陆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女方,现役军人)与陆某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一审法院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孩子由博某某抚养,陆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陆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博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重及陆某某存在不良嗜好为由拒绝配合,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实现。陆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强制探望。博某某辩称,陆某某曾拖欠巨额债务未清偿,且性格暴躁,探望可能危及孩子身心健康,故拒绝其探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望权的行使边界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某提交了一审判决书、探望受阻的录音录像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积极行使权利及博某某的阻挠行为。博某某提交了孩子的病历、学校证明及陆某某的债务纠纷判决书,主张陆某某不适合直接探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陆某某的债务履行情况及对孩子潜在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在涉及军人婚姻及复杂债务背景下,法院需综合评估探望环境的安全性。若直接探望可能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法院可驳回即时探望请求,引导当事人通过改善条件或第三方协助解决,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儿童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