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非婚生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王某某实际抚养。现张某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为同居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要求共同承担。张某某认为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其曾口头承诺分担。王某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失败所致,未用于子女抚养或共同生活,且双方无合法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共同债务基础。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所谓“共同债务”的性质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曾向被告账户转账及双方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被告王某某提交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及经营亏损审计报告,证明债务用于个人经营且未惠及家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债务流向与子女抚养现状,最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抚养权变更需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个人名义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及用途举证责任,防止将个人经营风险转嫁,维护了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