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矛盾激化。自2021年起,徐某某多次对王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王某某身心受损。2023年5月,徐某某再次施暴,王某某报警并就医。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双方就婚生子徐小某的抚养权归属及共同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王某某主张徐某某存在家暴过错,应少分财产并丧失抚养权优先权,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家庭内部监控录像(视听资料),以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徐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小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向被告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四、被告徐某某因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中予以少分。驳回被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的认定标准及法律后果。法院依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家暴事实,并在财产分割及抚养权判定上体现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