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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何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曾存在恋爱关系,期间黄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主要由黄某独自抚养,何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何某再婚,停止支付费用并拒绝探视。黄某认为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指前段关系)存在过错导致感情破裂,且何某未尽抚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变更抚养权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原告主张的过错赔偿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凭证及被告收入证明。被告何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过错赔偿证据提出质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双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双方围绕抚养权变更及损害赔偿的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黄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明确了原告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即便涉及复杂的情感过错与抚养争议,当事人仍有权依法撤诉,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