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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谭某实际抚养。杨某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谭某辩称杨某无固定收入且存在不良嗜好,不利于孩子成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虽未结婚,但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抚养权变更争议。杨某在一审、二审中均坚持诉求,谭某则强调维持现状对孩子稳定性的意义。双方对各自的经济能力及陪伴时间存在较大分歧,核心争议在于谁更适合直接抚养该未成年子女。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杨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近期收入稳定及亲属协助照顾孩子的意愿;谭某亦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杨某过往行为不当及孩子对其依赖程度。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非婚生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及双方抚养条件的变化。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以及法院在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