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曹某(外籍)在涉外婚姻存续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曹某携子返回居住国,蒋某独自承担部分抚养费用。现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争取直接抚养权,主张曹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曹某辩称孩子由其照顾更利于成长,且涉及跨国执行难题,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义务履行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书,证明双方存在亲子关系;曹某提交了居住国生活证明及过往转账记录,主张其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双方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法院结合书面证据及双方陈述,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子由蒋某直接抚养,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三、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尤其在涉外婚姻背景下,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综合考量抚养能力及实际履行情况,合理分配抚养责任,为类似涉外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