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由杨某某实际抚养。陈某某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经济条件与教育环境,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支付相应抚养费。杨某某辩称其长期悉心照料,孩子已适应现有生活,且陈某某未尽抚养义务,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判定,需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及生活稳定性,体现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平等保护的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陈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中,陈某某提交工资流水、房产证及教育规划书作为书证,证明其抚养优势;杨某某提交社区居住证明、孩子学籍档案及日常照料记录,证明抚养现状的稳定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子由陈某某抚养,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杨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权判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核心。即便父母未结婚,法院亦严格审查双方实际抚养条件与生活稳定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