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原系夫妻,谭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生子谭小某由张某某抚养。后谭某某因部队调动至边疆地区,长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家庭共同财产涉及遗产继承与析产纠纷未决。张某某认为谭某某长期缺席导致子女成长环境恶化,且谭某某在财产纠纷中态度消极,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申请变更抚养权。谭某某辩称虽身处边疆,但已委托亲属协助照顾,并主张在财产析产完毕前不宜变更抚养权。双方对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及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案件兼具涉军婚姻特殊性与继承析产复杂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转入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张某某提交了谭某某长期驻守边疆的部队证明、子女学校出具的缺勤记录及邻居证言,证明谭某某未尽抚养责任。谭某某提交了委托亲属照顾的协议及汇款凭证,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亲属实际照料情况。法院结合书面材料与证人证言,对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婚生子谭小某由张某某继续抚养,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二、双方同意就家庭共同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不影响抚养权变更的执行;三、谭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处理涉军婚姻中抚养权变更与财产析产交织的复杂情形。法院在书面审理中平衡军人特殊职责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既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子女生活稳定,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