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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与被告彭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焦某独自抚养孩子。期间,彭某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焦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彭某支付抚养费。彭某辩称其有经济能力且对孩子有深厚感情,主张共同抚养或争取探视权,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具备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稳定环境及无暴力倾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焦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家庭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事实。被告彭某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暴力行为对子女权益的影响及双方抚养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焦某直接抚养;二、被告彭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彭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置于首位,优先保护受害方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对类似涉家暴抚养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