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与邓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非婚生子小赵由邓某某实际抚养。赵某某主张邓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申请强制执行。邓某某辩称所谓“家暴”系双方日常争执,且赵某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无能力提供稳定成长环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赵某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作为书证,证明邓某某存在暴力行为;邓某某提交社区调解记录及赵某某收入不稳定证明,反驳其主张。法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邓某某存在法定禁止抚养情形,且变更抚养权需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故未启动实质调查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变更的严格证明标准,强调“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现任抚养方存在严重过错或不利情形时,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生活环境,避免随意变更抚养关系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