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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与非婚生子女高某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高某之父系军人,双方曾维持同居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高某。后因感情破裂,麻某起诉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高某由麻某抚养,但驳回财产分割请求。麻某不服,以“涉军婚姻保护原则适用错误”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不足”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军配偶在财产分割中的特殊保护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判决书及双方提交的书证,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同居期间财产流水记录及军人配偶身份证明。当事人围绕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涉军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展开辩论,法院未开庭,仅通过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确认非婚生子高某由麻某直接抚养;三、对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综上,支持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需平衡军人婚姻保护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裁判启示在于,涉军因素不当然排除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合理分配,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