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徐某某与谢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徐某某与谢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女儿现年八个月,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至法院离婚,徐某某主张女儿由其抚养,谢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抚养。徐某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哺乳期生理特征鉴定报告及自家居住环境照片,证明其具备更适宜哺乳期的抚养条件。谢某某则提交收入证明,主张其经济能力更强。一审法院判决女儿由谢某某抚养,徐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徐某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强调哺乳期子女随母生活的法定优先性被忽视,且谢某某存在长期出差导致无法亲自照料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女儿由徐某某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再审中,徐某某重点提交了婴儿目前的生理依赖状况评估报告及谢某某工作行程表,以证明谢某某不具备实际照料能力。谢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经济优势。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判决在适用“哺乳期子女原则上随母生活”原则时的逻辑漏洞,并核实了双方实际抚养条件的变化。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原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三、婚生女由徐某某抚养,谢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对于哺乳期或年幼子女,法院应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优先保障母婴生理依赖关系。即便父亲经济条件优越,若母亲具备基本抚养能力且子女处于哺乳期,不应简单以经济条件决定抚养权归属,体现了司法对婴幼儿特殊权益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