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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韩某系现役军人,因执行长期驻守任务,无法亲自照顾子女,孩子主要由陆某抚养。后因陆某工作变动及家庭矛盾,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陆某抚养。离婚后,陆某认为韩某虽为军人但已履行探视义务且具备抚养能力,加之自身经济状况恶化,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韩某。韩某辩称其军职特殊,难以提供稳定生活环境,且陆某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不同意变更。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抚养权变更的实质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其目前存在轻微心理障碍,可能影响抚养质量;韩某则提交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其虽忙碌但经济条件优越,且陆某的心理状况不适合直接抚养。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效力及实际抚养能力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人离婚及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对军人特殊职业性质的考量。同时,原告在二审阶段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现实,也提示法院在书面审理中需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确保程序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