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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曹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于2018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曹小宝。双方分手后,曹小宝由董某实际抚养。2023年初,曹某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探视孩子,双方因抚养费数额及探视方式产生激烈争议。董某认为曹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不良生活习惯,不利于孩子成长,遂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涉及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董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支出票据及社区居住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其长期实际抚养事实及经济投入。被告曹某提交收入证明及住房租赁合同,主张其具备更优越的抚养环境。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能力及孩子生活稳定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子曹小宝由原告董某直接抚养;2. 被告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以配合;4.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双方各半负担。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抚养权判定中的核心地位。通过调解方式平衡父母权益与孩子利益,既保障了孩子的稳定生活环境,又维护了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