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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申请执行于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高某独自抚养孩子,但于某长期拒绝支付抚养费。高某曾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索要抚养费,法院判决于某承担部分责任。然而,于某以高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高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于某提出执行异议,声称高某在抚养期间存在家暴行为,导致孩子身心受损,要求中止执行并重新划分债务承担比例。经查,于某所称家暴缺乏充分证据,但其确实长期逃避抚养责任,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孩子生活开销凭证及社区调解记录。于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儿童心理评估报告,主张高某存在不当管教行为,并申请对高某进行背景调查。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询问了双方关于抚养细节的陈述,并调取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以核实家暴指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存在争议或单方指控为由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执行阶段对“家暴”抗辩的严格证据审查,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守,防止义务人滥用程序拖延履行。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