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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由谭某直接抚养,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刘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导致家庭资产大幅缩水,进而影响其支付能力。刘某主张谭某恶意转移财产致使自身经济状况恶化,请求法院调整抚养费计算基数并增加抚养费。谭某辩称其收入稳定,具备足额支付能力,刘某所述财产转移情况与抚养费支付能力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刘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当前实际支付能力已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拒绝增加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适用再审程序。庭审中,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等书证,试图证明谭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及其对刘某经济状况的影响。谭某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纳税记录及现有资产清单等书证,以反驳刘某关于其支付能力受损的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行为与抚养费支付能力之间的因果联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主张增加抚养费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证明对方支付能力发生实质性变化或存在恶意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单纯主张对方存在财产隐匿行为,若不能直接证明该行为导致当前支付能力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