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李某诉博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李某诉博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博某系合法夫妻,博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渐生裂痕,李某主张博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双方育有一非婚生子女,李某主张该子女由博某抚养或由其共同承担抚养责任。博某以军人身份及维护军婚稳定为由,不同意离婚。李某提交的物证包括双方分居期间的通讯记录及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试图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及过错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后,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需开庭审理,遂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李某在二审中坚持提交物证以佐证其主张,博某则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围绕涉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及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审查,核实了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二审审理方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范围)。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明确了在原告主动撤诉情形下,法院对程序性事项的裁定权。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及过错赔偿争议,若原告放弃诉讼,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但也警示当事人需审慎行使诉权,特别是在涉及军人婚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时。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