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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张小某。双方分手后,张小某随李某生活。张某主张李某阻碍其行使探望权,且认为李某未尽抚养义务,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李某抗辩称张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且张某曾有家暴倾向,不利于子女成长。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军人婚姻背景下的特殊情感纠葛,双方对子女最佳利益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收入状况及租房合同作为物证,主张具备抚养条件;被告李某提交了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邻居证言,证明其长期稳定照顾子女。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进行了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各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最终因原告撤诉结案,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有助于减少对抗,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