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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彭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一审、二审均判决孩子由彭某抚养。焦某不服,申请再审。焦某主张彭某长期酗酒且有家暴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并提交了一段彭某醉酒后砸毁家具并推搡孩子的手机录像。彭某质证称该视频系剪辑拼接,且焦某长期出差,缺乏陪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抚养权归属及视听资料证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焦某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关联性。焦某申请鉴定机构对视频原始载体进行完整性鉴定,确认视频未经剪辑。法院结合双方经济条件、陪伴时间及孩子意愿,综合评判证据效力,认为焦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彭某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变更婚生子由焦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三、彭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纠纷再审中,视听资料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法院通过鉴定确认视频真实性,认定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行为,从而变更抚养权,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