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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董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董某系现役军人,因执行长期驻守任务,无法亲自照顾子女,遂委托其父母代为抚养。后韩某以董某长期缺席子女成长、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审理中涉及董某父母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且双方对家庭共有财产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导致案情复杂。韩某主张董某未尽抚养义务,而董某方则强调其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及对子女的经济支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韩某提交了董某长期不在家的证明及子女日常起居记录作为书证;董某方提交了军人服役证明及委托监护协议。第三人董某父母提交了代为照顾孩子的日常开销凭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各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军人婚姻保护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子女抚养权归韩某所有,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2. 董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3. 双方就家庭财产及继承争议达成和解,互不追究;4. 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涉军离婚及抚养权变更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抚养权与财产继承交织的复杂争议,既尊重了军人履行国防义务的现实困难,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