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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育有一女。2023年5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审理期间查明,李某目前处于哺乳期,女儿尚不满两周岁。王某主张其经济条件优越,要求获得抚养权;李某则坚持由自己抚养,并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证明及日常照料记录。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哺乳期子女是否应随母亲生活。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哺乳期诊断证明及家庭支出凭证;被告王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住房产权证书。法院未开庭质证,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裁判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的特殊保护。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通过严格审查书证,高效解决了家事纠纷,彰显了司法效率与人文关怀的统一。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