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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马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马某某直接抚养。孙某某主张探望权,但马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重为由长期阻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每周一次的探望安排。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阻碍探望的合理性认定。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马某某无故拒绝其探望请求;马某某则提交了医院就诊记录及学校老师证言,主张阻挠探望系出于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之必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阻碍行为的正当性。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直接抚养方有合理理由暂时限制探望时,法院需审慎审查其必要性,避免机械执行探望权而损害子女身心健康,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保护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