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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马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马小某。双方分手后,马小某随原告生活,但被告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极少探望。现马小某年满八周岁,原告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判令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未成年子女意愿表达,争议核心在于抚养费的合理数额认定及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双方同居事实、亲子关系及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况。被告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抚养费数额提出抗辩。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参与评估子女心理状况,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马小某为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的非婚生子女;二、被告马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马小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配合;四、双方互不追究既往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强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诉前调解与心理评估相结合,既保障了子女物质需求,又规范了探望权行使,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柔性司法解决范本。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