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董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董小某。双方分手后,董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未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望权。被告辩称其经济困难,且原告曾口头承诺免除其抚养义务,拒绝支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标准及口头承诺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同居期间聊天记录及收入证明,主张被告应承担抚养费。被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曾口头表示无需其支付费用,并提交了近期失业证明以佐证经济困难。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的合理数额及探望权行使方式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董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董小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董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董小某的权利,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和第三个周末的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原告应予配合;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父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同时,通过诉前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