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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曹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生育一子曹小某。双方分手后,曹小某随被告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因个人赌博行为背负巨额债务,且该债务已严重影响曹小某的生活质量与受教育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滥用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原告,并要求被告承担其独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及分担部分家庭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债务系个人挥霍,与子女无关,且原告收入不稳定,不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就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承担问题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被告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子女日常开销凭证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不良嗜好及债务情况。被告提交了收入证明及居住证明,主张其抚养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庭重点审查了被告债务性质及其对子女权益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变更曹小某由原告沈某某抚养,被告曹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被告所负债务确认为其个人债务,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或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原告无需分担;三、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另行协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中,父母一方因个人违法或不良嗜好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且该行为可作为变更抚养权的考量因素。裁判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警示父母不得将个人债务风险转嫁给子女,对规范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