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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谢某失业且背负巨额个人债务,主张无力按原标准支付,请求减免。孙某则认为谢某系恶意逃避债务,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要求提高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及债务性质产生激烈争议。谢某提交银行流水及借贷合同,主张债务用于个人挥霍;孙某则提供孩子近期大额医疗单据及学校缴费通知,证明实际抚养成本显著上升。双方互不相让,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申诉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包括谢某提供的债务鉴定意见、银行流水,以及孙某提交的子女支出凭证。审理过程中,法官未进行开庭质证,而是通过书面材料审查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债务承担划分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谢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谢某所负债务确认为其个人债务,由其自行偿还,与孙某及子女无关;三、双方就抚养费及债务问题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纠纷中,父母一方债务性质需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不得转嫁为家庭共同负担从而减免法定抚养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通过调解平衡子女利益最大化与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裁判导向,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