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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黄某某曾同居并育有一非婚生子。黄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分手后,黄某某以维护军婚稳定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子女户口登记及抚养费支付,并隐匿子女相关物证(如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何某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涉军婚姻特殊保护之间的平衡,以及第三人持有关键物证时的执行难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身份,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何某某提交了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沟通记录;被执行人黄某某及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第三人某医院提交物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作为关键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物证的真实性及非婚生子女法定权益。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何某某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其所有的诉请;二、责令第三人限期移交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三、驳回原告其他无关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因父母婚姻状态或一方军人身份而减损。在涉军案件中,法院需在保护军婚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间寻求平衡,强调了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及关键物证执行的司法保障。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