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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近期,原告因失业导致收入锐减,且背负巨额个人债务,无力继续承担原定高额抚养费。原告主张其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请求法院调整抚养费标准。被告则辩称原告系恶意逃避债务,且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实际并未增加,拒绝降低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承担问题产生激烈争议,诉前调解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失业证明、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债务清偿能力评估意见,以证明其履行能力显著下降。被告提交了孩子近期的学费单据及生活开销记录,反驳原告关于支出增加的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真实性及其与债务承担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同意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将原告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原定的3000元调整为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原告承诺在恢复稳定收入后,若孩子出现重大医疗或教育支出,双方另行协商分担比例;三、双方确认除上述抚养费外,无其他争议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子女权益保障与父母实际履行能力。法院在审理抚养费调整案件时,不仅关注子女需求,也充分考量父母一方的经济变故及债务负担,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调整抚养费标准,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与“公平合理”原则的结合。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