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周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江某某独自抚养孩子,周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江某某起诉要求周某某承担剩余抚养费,并主张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店铺产生的债务由周某某承担。周某某辩称债务系江某某个人经营所致,且否认部分视听资料中承认债务的效力。案件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认定,以及同居期间债务性质的界定与分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店铺租赁合同及双方沟通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债务存在及周某某曾口头承诺分担。周某某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鉴定。法院结合书证与视听资料,对证据链进行了综合审查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非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江某某关于由周某某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认定该债务为双方共同债务,由双方各承担50%;四、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费应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同时,厘清了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视听资料在证明债务合意中的补强作用,为类似家事纠纷中隐私保护与事实查明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