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曾小某(现年8岁)。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母亲于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于某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将孩子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祖父母代为照顾,缺乏有效监管与教育。原告曾某某认为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祖父母健康状况恶化,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长,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本案特殊情节在于直接抚养人长期缺位,实际抚养人存在健康风险,争议核心在于如何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重新安排抚养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调查,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原告提交了被告长期异地工作的证明、祖父母的病历资料及原告稳定的收入证明;被告提交了其定期探望孩子的照片及支付抚养费的转账记录。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主要围绕抚养条件优劣进行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曾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风险及告知诉讼成本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后“名义抚养”与“实际抚养”脱节的现实困境。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实际生活状况的审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诉讼妥善解决抚养权争议,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