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约定孩子由杨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杨某某发现张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其收入显著增加。现因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大幅上涨,原约定抚养费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需求。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5000元。张某某辩称其收入并未大幅上涨,且杨某某曾隐瞒部分大额支出,拒绝增加抚养费。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子女学费单据、医疗发票及被告收入证明作为证据;被告提交银行流水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虽为第三人提供,但用于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及被告心理负担)。双方围绕抚养费计算标准及家庭暴力对抚养能力的影响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之子抚养费人民币35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下,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需综合考量过错方责任及子女实际需求。同时,书面审理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为类似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