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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江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马某某诉请确认抚养权并主张江某某承担共同债务。审理中查明,江某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马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谓“共同债务”用于非婚生子生活或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江某某抗辩该债务系其个人挥霍所致,与子女抚养无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非婚同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债务存在,江某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反驳债务用途。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关联性,对一审事实认定进行了全面复核。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债务承担上需严格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生活支出。同时,家庭暴力情节在抚养权判定中具有重要权重,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及弱势方权益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