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申请执行杨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董某主张杨某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但杨某拒绝履行。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判令杨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杨某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由董某独自抚养,且杨某已提供居住保障,无需额外支付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承担标准及口头约定的效力。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杨某具备支付能力且双方曾就抚养费进行过协商。杨某则提交了租房合同及转账记录,试图证明其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法院需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实际需求,依法判定抚养费的合理数额及支付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情复杂且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董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杨某曾承诺支付费用,但杨某主张该记录系断章取义。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链,包括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银行流水,核实杨某的实际收入水平及过往履行情况。鉴于双方对事实无重大争议,仅对金额有异议,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材料,未进行开庭庭审,直接依据现有证据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未能充分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逃避抚养义务或原告生活确有困难,且被告已提供必要生活保障,法院可驳回过高或不合理的抚养费请求。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