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黄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黄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胡某某主张黄某某长期隐匿、转移共同财产,导致其无力承担子女抚养费用,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分割隐匿财产。黄某某辩称财产系个人婚前所得,且胡某某存在家暴行为,拒绝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认定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银行流水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在诉讼期间大额转账至第三方账户,涉嫌隐匿转移财产。被告黄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询问子女意愿。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胡某某以双方达成私下和解、被告承诺支付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同时明确了电子数据在认定财产隐匿行为中的关键作用。原告撤诉虽终结程序,但警示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利用诉讼程序恶意拖延或损害子女利益。